杜声锋|中国传统国家的成因及未竞的“中国现代国家”之构建(全文)

 

 

[编者按] 老杜在不久前17000汉字的关于中国传统经济四大特征的雄文之后, 又出“重拳”,抛出了一篇更长(约28000字)的文章,旁征博引,不仅援引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而且连象征主义诗人保尔·瓦莱里(Paul Valéry)都用上了……

 

在这文字超过三行字就嫌长、视频超过30秒就觉得啰嗦的数字“快食”时代,老杜这么沉得住气,并且屡屡逆流而上,接二连三地“码”表面看来“枯燥、晦涩”其实“干货”满满、发人深思的“江河长文”(article-fleuve),想来一定是有深层原因的 ;至少值得各路看官们暂时切断微信,沏一壶好茶,耐着性子,慢慢阅读,细细咀嚼品味……

 

本文经作者授权由“法兰西360”网站和微信公众号首发。

 

 

[作者©杜声锋,旅法独立学者。曾在法国、亚洲区、中国跨国公司任高管数十年。]

 

 

 

Du Etat ancien 01

 

图片来源/Crédit Photo​:Internet/网络

 

 

“ 如果国家太强,它一定会碾碎我们的躯壳;

如果国家太弱,我们早晚要跟着它一起衰落” 。

— 保尔·瓦莱里 (Paul Valéry)

 

 

引言

 

国家是个啥玩意儿 ? 自古以来众说纷纭,它像空气一样,每个人时时刻刻都能感受到它的存在甚至有些压抑,但是说起来又不知从哪儿开始、何处着手、怎么描述和定义,就像一千个人的眼中有一千个哈姆内特一样。然而,自后现代性(后理性、后结构主义等等)以来,其实也没有必要再老气横秋的像霍布斯或列宁那样一本正经地宣示国家要么是个庞然怪物利维坦、要么是一切统治者的残酷的暴力机器。国家也不是像中国古代的儒家(和法家)宣扬的那样好似天上宇宙神秘的秩序通过天之子(天子-皇帝)在人间的翻版或灵显、是先天存在的和永恒不变的。现代政治学越来越明确地认为,国家就像一个马球场和足球场一样,牛掰的有实力的玩家都琢磨着掂量着,其中有些有一定实力和胆大的也都会搂起袖子去挥打二杆或卷起裤子踢上几脚,或获胜狂喜或黯然退场。公认的法国二十世纪末最有影响力的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 (Pierre Bourdieu, 1930-2002)就既轻松愉快又直截了当地给国家下了一个既松散又贴切的定义, 即国家是人们制造出来的一个劳什子 (artefact humain), “它是人们可以根据一定的规律即规则进行玩耍的一个场所,当然玩的过程中玩家们也可以改变这些规律或规则 ” (参见 [1] p.156)。

 

既然国家是人造的,而不是天赋的或神造的,那么,除了暴力,造它的人(群)的认知、信仰、理想、利益、德性和行为等就起着根本的作用。

 

就目前的考古发现和历史知识来说,世界上最早的文明应该是于公元前4500年左右出现在艾拉姆地区(Elam)的苏兹城(Suse)(位于今伊朗西部),那里的人发明了象形文字、铜器、首饰、对外贸易等。大约在公元前3500-3000年,美索不达米亚的苏美尔人建立了最早的国家 (城邦-国家),如Uruk, Ur, Lagash等;后来的埃及、中国也相继建立了自己的国家,埃及始于公元前3100年左右,而中国的国家雏形始于夏朝(公元前2000年左右)(参见 [7] p.192-200)。

 

像小孩一样,国家的诞生至少需要二个条件,“其母亲是私有财产,其父亲就是暴力” ([7] p.51);这个简单粗暴的描述说明了几乎一切。 原始-远古的国家之后,又有古代的国家,中世纪的国家,近代的国家,直到现代的国家等形态和特质。

 

在西方,远的不说,十六十七世纪以来,欧洲近、现代国家的形成大致遵循三个模式或路径 : 强力或暴力模式,它的基本逻辑是夺权者或当权者想方设法地把军队和警察等武装力集中起来并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里以进行统治(如俄罗斯,及某种意义上的德、日);第二种模式是以资本主义和商业的方式进入近现代国家(如威尼斯、热那亚、尼德兰联省共和国等);第三种模式是前二种方式的综合与平衡,它更加广泛和普遍些,即在资本和强力之间拿捏耍玩并求得大致平衡(典型的如英国,及某种意义上的法国与美国等)(参见 [1] p.215-216)。

 

为了便于我们下面对中国传统国家的形态和成因的阐述,以及对近代以来中国数次(四次)向“现代国家”转型失败的探索,我们这里主要根据皮埃尔·布迪厄和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的研究和论述,简单梳理一下西方现代国家构建的路径和过程、以及什么是最基本的“现代国家”的标志或特点。

 

福柯指出,进入近代以来,从十五世纪开始,先从意大利(城邦国家间的竞争、马基雅维利、Giovanni Botero等的理论概括)兴起了“国家理性” 或“国家利益至上”(Raison d’État)的概念或观念;这一观念十六世纪开始在法国发酵(Jean Bodin, Richelieu, Gabriel Naudé 等)。这样,国家主权、国家利益及后来的民族-国家(État-Nation)及其身份认同等观念与学说逐步深入君主和知识界的人心。从十六世纪开始,为了构建各自的民族-国家,欧洲主要国家大都采取了对外和对内二个方面的努力 : 对外加强此前已经出现的“国家理性” 或“国家利益”(通过国家之间的协约如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条约》等处理大国之间的矛盾和关系,尤其是各国的主权关系以及稍后发生的对其殖民地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的协调等等);对内,欧洲大国们又基本上采取了二大措施,一是十七世纪开始建立“警察国家”(État de police),二是,与此同时,为了加强国家的税收以强化军事力量而普遍采取的“重商主义” 的办法和措施以培育和保护国内市场(如路易十四的大臣Colbert于十七世纪中叶在法国进行了一系列对工商业的改革措施等)。在这种历史条件下,欧洲国家逐渐打破其国内地区之间的贸易壁垒,实现了国内市场的统一和均质化。在此基础上,加上原材料和技术交换以及殖民地之间互通的客观需要,欧洲人主导的国际大市场也应运而生、得以形成和发展(参见 [14] p. 5-8)。

 

正如孟德斯鸠所指出的那样,权力如果不受到限制它自身就有冲动和能力进行无限的延伸和扩充。然而,在欧洲,当时的历史条件是各国之间实力虽有差别但是没有一个国家强大到可以随意碾轧另一个国家的程度,加上王朝之间的联姻和血缘关系盘根错节,所以大家不得不学会节制和共同生存;这样就从外部限制了“国家理性”对外扩张的冲动和爪牙。对内,“警察国家”当然也希望自己无限扩权和壮大,但是它也遇到了巨大的阻力,主要来自教会和贵族们,也来自法律界;对于法学家们,国王们也不能出尔反尔、翻脸不认人(象某些东方大国一样),因为就在几个世纪以前,他们曾经与法学家们合作并利用后者对罗马法关于公共事务及其法律的解释和运用作为武器一起打击和削弱封建主们的权力、以确立国王和国家的权威。现在,这些法学家们又用自然法、罗马法、尤其是社会契约论等武器反过来限制国王的权力,为它确立边界。所以,进入近代以来,欧洲国家国王们的权力是真正受到外部和内部双重压力和制约的 :  “国家理性”逐步被国际法所弱化,“警察国家”逐步被“法律公平”所冲淡。近代欧洲的第一批政治家、经济学家和哲学家们大多具有法学背景,如格劳修斯、亚当·斯密,吉雷米·边沁、孟德斯鸠等等(参见 [14] p.11, 39-40)。到了十八十九世纪,经历了启蒙运动、法国大革命、工业革命和民主化的欧洲,“国家理性”和“警察国家” 最终被取缔,代之而起的是能够处理复杂的资本主义经济利益、阶级化的社会关系以及日益增加的公共事务需求与矛盾等的新型治理模式,即“法治国家” (État de droit ; Rule of law ; Rechtsstaat) 。从此以后,欧洲的现代国家较少地介入微观的经济和商业领域,以及以自主自治为主的公民社会领域和私人生活领域,而把主要精力和资源放在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对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建设、维护及完善,尤其是对经济、社会、安保领域的立法和执法等方面;社会应该做和能够做的归社会,国家应该做的归国家,双双发展、良性互动。如此,现代欧洲国家演变成为一种“法律公平、法律服务和法律干预的国家”,而不再是什么都想管和什么都能管的全能的行政性国家,更不可能再是无孔不入的警察国家了。除此之外,唯一应当附加于这个“法治国家”之身的是,由于贫富差别的加大、民主制度的完善和平等意识的提高,从十九世界末开始,欧洲各个国家相继建立和完善的“福利国家”(État de providence)制度。至此,欧洲利用二百多年的时间,基本上完成“现代国家”即“法治国家”的构建和巩固;从此, “法治国家”成了欧洲文明的基石,它一方面保护民主和自由,没有人再因为言论和信仰自由而担惊受怕和受到惩罚;另一方面它保护合法的私有产权和资本及市场,没有人再担心随时被抄家罚没和随意被判有罪及量刑过重,法无禁止即可为变为现实。西方从此进入了一个“法治帝国”,与之对应和相对立的是其以前的或其他地方仍然大量存在的“专制帝国”或“威权-极权国家”、家族王朝和教政合一的国家(新加坡虽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民主国家,但它是一个现代的法治国家;回归前的香港地区也一样,跟有无主权没有必然联系)。

 

福柯布尔迪厄欧洲近、现代国家演变路径 (由本文作者综合) 

 

1617世纪

1819世纪

1920世纪

对外 :

国家理性 : 国家利益

国际条约与制衡 ; 国际市场与贸易;民族-国家等。

“现代法律-制度体系”作为全社会的普遍基石: 即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国家;福利国家等。

对内 :

警察国家;重商主义。

私有产权;法律平等;公民社会;民主等

 

通过上述简短的过程描述,我们可以看到,正像布尔迪厄所说的,“国家是由成千上万个细微的具体行动创造出来的产品”;福柯、布尔迪厄与韦伯都明确指出,“法治国家”与现代资本主义经济、与现代民主制度,都是属于现代理性的范畴,它们是共生互存的、缺一不可的。

 

那么,什么是最基本的、最规范性的现代“法治国家”的特征或描述性的定义呢 ?

 

现代“法治国家”至少需要具备如下一些基本因素和组件。一说,“法治国家必须具有如下二个方面。第一,法律需要具有一定的形式,即是说它需要符合公认的现代法学家们给予它的限定性条件;第二,它应该是普遍的和施加于所有人的,包括立法者们自己;它必须事先公开颁布并且必须明确告知被它管辖的所有人;它应该是容易理解的、连贯一致的,并且不能随意改变” (Philip Pettit, Républicanisme, une théorie de la liberté et du gouvernement, Éditions Gallimard, 2004, p.230)。这个定义强调了任何人不得在法律之上和法律的稳定性及连续性。

 

再有,“法治国家的模式体现了当今世界公共机构的组织中最理性和最合理的模式,它能够预防和阻止任何对权力的随意的和不可预测的乱用。它的最基本的特点是把政治的合法性置于法治的合规性原则之下,合规性还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司法独立。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公共机构的权力不仅需要被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界,而且它还应该被明确地限定在事先严格规定的分层次的法律秩序之下。这个法律秩序应该置于司法机构之下而不是附于立法机构之下,以便更好地保护社会不受随意行为的侵犯。对合宪性的检查和控制是完成这个法律秩序的最后一步,它是由立法机构中选出的几个出色的和有威望的大法官组成的。所有这些,是现代国家最起码的法治形式的概念和设置” (Grégor Puppinck, in La démocratie dans l’adversité, enquête internationale)。这个定义强调的是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三权分立和分工及相互制约以及司法独立的重要性等。

 

与西方自古希腊罗马及中世纪及其以后的历史相比较,很早开始(公元前5-4世纪)就走向集权和专制的古代中国并没有经历过真正的权力分散和相对制衡的封建体制(féodalité,这一点梁启超最先注意到了,参见参见梁启超著《附论中国封建之与欧洲日本比较》,写于1902年)和强大独立的一神教宗教如基督教;而且,在古代的中华大地上通过入侵而统治的异族政权(如鲜卑、蒙古和满族等)由于其自身文化和科学技术的相对落后最终也被中国文化所吞噬和同化。再加上语言文字、思维方式、地理环境等的独特性,古代中国的王权和皇权没有足够的外部条件制约和内生的理由和动机在政治上认可异己党争和分权而治,在经济上尊重市场的机制和力量,在法律上尊重自然法则和合同契约,在思想上包容异见和言论自由,在社会治理和社会活动方面包涵和支持多元价值观等等;恰恰相反,而是不断地将权力集中再集中、将财富攫取再攫取、对民间压制再压制。这与西方自十五十六世纪开始的近代民族-国家和法治国家的构建相比, 甚至与中世纪的多重封建分权制(国王、贵族、教会、工商阶层等)相比,都是大相径庭的。正如法国汉学家Pierre-Etienne Will所指出的,中国古代早熟的和强大的中央集权专制致使统治者们始终处于“持续的精神分裂”之中、使国家治理成为一种“制度化的和虚伪的骗术”(参见 [1] p.452)。当下的中国“国家”形态,还远远不是一个真正的和完整意义上的“现代国家”,它最多是处于迈向“现代国家”的大门的门槛之前;它肯定是一个完整的主权国家、一个重商主义的经济大国、一个党与国不分的国体、一个以刑法为主的法“制“国家(rule by Law), 而非法”治“ 国家 ( rule of law)。

 

以西方古代和近、现代国家的本质和特征作为参照,我们下面来梳理和归纳一下中国传统国家形态的主要特征及形成的主要原因(本文从集体精神和制度层面,而非物质和实体层面展开)。

 

 

Du Etat ancien 03

 

图片来源/Crédit Photo​:Internet/网络

 

 

一、中国传统中央集权专制国家的主要特征及成因

 

国家是人类社会或一个民族的最高形式的治理机制或制度;国家是由人们制造的出来并加以维护和完善的。没有国家的存在就不会有社会的发展和个人的安全(参见 [7] p.53, 60)。不同的人群(种)会制造出不同性质的国家及其形态。作为两大文明系统,中、西方独立平行地制造和发展了各自的国家形态,直到它们今天呈现出的样子。近现代以来,东方的某些国家如日本和韩国等,通过学习西方的物质文明和政治现代化,已经建立起它们的现代国家及宪政体系。印度也通过半个世纪的去殖民化而建立起来了虽然不很富裕但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民主和法治国家。而古老的中华帝国对西方政治制度和宪政体制基本是反应冷淡、刀枪不入(参见 [2] p.452) 。关注这种现象和这个问题的人们不禁要问,这是为什么呢 ?

 

 

1 ) 中、西方对世界的看法或哲学观念的不同导致其政治和国家观念的不同

 

一个民族的文化和文明萌生于它对其自身的自我意识和对其所处的环境的认知;这种自我意识或认知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和演变逐渐地形成一个民族的集体意识或集体精神;后者又先后朝二个相关的但不完全相同的方向发展,即宗教的方向和哲学的方向。无论是宗教还是哲学,都反过来形塑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因为“人的行为与人的思想密切相连” (参见 [3] p.12),反之亦然。即使是语言文字,由于它们被各自的先人们以不同的方式创造出来,反过来又“表达出不同的逻辑和对世界与人类的不同的理解和愿景” (参见 [4] p.10)。这些从蒙昧时代已经酝酿尤其是在迈进文明的门槛时期就开始逐步形成和积淀下来的各种集体意识、宗教信仰、哲学观念,以及对世界、自然和人类的看法等等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变得沉重和下压,其结果就是各个民族有意识或无意识地走向了不同的发展道路,从而形成了不同的文明形态和国家形式(参见 [3] p.11)。

 

在中国先人们的思想中,从一开始就不仅缺乏亚里士多德式的实证的自然科学,而且更缺乏抽象的逻辑的形而上学;相反地,它倒是在神秘的天文宇宙学和社会伦理道德方面相当发达。最迟从“轴心时代” (大约公元前八世纪至前三世纪)开始, 中国人的和古希腊人的精神结构就产生了本质的差别。自从希腊的城邦制建立起来之时,希腊的哲学思想就宣称人类的理性(及真理)不存在于自然之中,也不存在于神谕之隙,而是存在于逻辑和语言(logos)之域。希腊哲学认为语言和几何学、数学是人类认识宇宙和自然真理的最好的工具,其达到的真与善是人类理性的最高表现和表达形式。社会秩序和政治治理应该建立在人类牢固的理性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人们感性世界的模糊的、不确定的、变换无常的非-存在或表象之上。以人的理性为基础,以宇宙的理性结构为蓝本,古希腊哲学家们试图通过对人的行为规范和社会合约约定来定义政治、国家及其建立和治理 : 其出发点是个体公民的理性行为和自由抉择(虽然仅限于自由民),其支撑点是城邦(polis)的正义和法律, 其目的和落脚点是公民的美德和幸福。亚里士多德说,“城邦就是一个共同体” (横向的)(参见[5] I, 1, 1252, p.13);“人是政治的动物”,“真正意义的政治权力就是由自由的和平等的人们组成的政府”  (参见[5] I, 7, 1255b, p.5);区分好的宪法和坏的宪法的标准在于它们是为少数人服务还是为绝大多数人服务,在于统治者如何对待公民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的“多元共存”的态度和行为 (参见[6] p.8, 16),如此等等。这些二千多年前发自地中海吕克昂学院林荫小道上的声音,国人今天听起来是否亦然新鲜如处子、振聋而发聩呢 ?  即使与亚里士多德有别的柏拉图,虽然他在 « 理想国»中强调整体优于部分、集体高于个体、贤明贵族制优于民主制等,但其政治哲学思想的根基仍然建立在理性秩序的范畴之上。在他看来,正义的城邦应该如同正义的灵魂,由理性统御意志和欲望,因此,社会被三分为“士、兵、劳”三界(分别代表理性、意志和欲望),只有他们分工协作,国家和社会才能良性运转、基本和谐。希腊语中城邦组织或政体是politéia,它意指由公民自愿组成的集体(“collectivité des citoyens”)。古代的罗马经历了共和国(公元前509 -前27年)和帝国 (西罗马帝国,公元前27 – 476)二个时代;罗马人创造的“共和国”概念与政体也是人类的一大发明 : 拉丁文 “共和国” 由二个单词组成,即res publicares 指“事务,或国家事务”,publica 指“公共的,或公民的”,加起来就是 “公民的或人民的事务” (“chose du peuple”),即共和国;或者说是由公民们集体缔造的用来管理自己的公共事务的一个组织形式即政体。这种基于对人的自由意志及其公共属性和需求的深刻洞见和理性析证的政治观念和思想,在中国古代哲学思想和政治学说中鲜有踪迹,更谈不上具体落地和实践了。孟夫子所谓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只不过是一介儒生在昏暗的油灯下的一声叹息;孔夫子的“为政以德,比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也不过是赖其如何的弱声劝告,没有提出和阐释任何实际有效的制约和抗衡机制,不然为什么要对国王“众星共之”呢 ?

 

直到十六世纪,当西方第一批传教士来到中国时,他们已经觉察到在中国人的思维里,人们并不明确地划分理性的和感性的、精神的和世俗的、本质的和表象的。由此,他们断定,中国人对人、自然和世界的看法,对道德的追求,对政治和国家的观念与西方是很不一样的 : 他们对宗教兴趣不浓 ,对自然和物理世界的本质或真理好奇心不大,而是着迷于极其实用主义的道德说教;中国人如果进入更深一层的思考就轻会易地陷入东方神秘主义或道藏与玄学,而不是通过语言、逻辑和数学等理性的方式方法去探索现象后面的本质和宇宙自然界的真理、以及人的自然本性和良好的社会组织即国家和政府的本质和可能的最佳选项。所以中国古代哲学鲜有对真善美的抽象的本质的探索与总结,比如研究“美”时,只注重具体的美的事物或作品,不深究“美的理念”;落实到对自然和事物的认识上则是重技术(巧)而忽略其背后的普遍的科学原理,即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居多;在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笼统模糊地强调“天人合一”,但对天是什么人是何物缺乏明确的界定或定义,这种认识论的粗浅处理一方面是由于语言和逻辑的局限,更是因为这样的模棱两可有利于大儒们随便插入君权天授的概念 : 人世间的权力来自于上天的意志即天意,上天委托它的儿子即“天子”也即皇帝来管理其臣民和社会事务;由于天是看得见摸不着的,所以天子就成了地面上的所有臣民的天、就是绝对权威。“天人合一”最后就演绎成为“天帝合一”来统治人民;与天的独一和独大一样,皇帝的权力也只能是唯一的和独断的、其统治手段也只能是专制的和自上而下单向的;同时天界是有层次和高低的(九重天、九宫等),其对应的社会也只能是等级森严的;天大无边,所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天之滨莫非王臣。在这样的哲学观念和话语体系中,哪有理性的自由个体和通过理性的集体公约而建立的公民共同体可言 ? 哪有公正的法律和司法可循 ? 哪有独立的多元化的社会可期 ?  古代中国人并不在意真理和正义,只追求变通,所谓的“变则通”,所以  « 易经 » 得以广泛流行且长盛不衰(参见 [3] p.256);缺少法治,多有人治,所以关系总是摆在第一,中国人的“关系学”永远世界第一。儒家哲学通篇阐述和宣扬仁义礼智信,但对对于社会生活第一重要的“正义”,和对对于政治生活最为重要的“契约”却毫无关心,更谈不上对其详细论述与大力倡导。还有,儒家大肆宣扬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也只是由己推人、以小阔大、私域和共域不分的不恰当类比和粗浅的推演而已。法国汉学家谢和耐说,“中国人把宇宙万物只看作是一个演变的过程,他们不去区分其中的现象与本质,他们只求认识能够把握现象的运动性的概念” ,他们只对社会和历史的“兴盛与衰亡”的现象本身津津乐道,而不去深入探究其深藏的本质和内在的逻辑、以对盛衰的恶性循环进行根本性的改变(参见 [4] p.279)。或者像黑格尔认为的那样,在古代中国,即使有王朝不断地更迭,但基本只是就地打滚、循环往复,你方唱罢我登场,演着同样的剧本,鲜有真正的改革和提升,因此他说中国人没有真正的历史(参见Hegel, Leçon sur la philosophie de l’histoire, Paris, Vrin, 1998, p.93-108)。

 

简言之,自古希腊古罗马(共和国)开始,西方政治哲学和国家学说的主流的出发点是人的理性和自由的个体,目的是正义与幸福,方法或途径是自由的个体自愿结成的共同体和法的精神与法治。而中国古代政治哲学和国家学说的主流儒家则是强调天意、道义与集体,目的是秩序与和谐,方法或途径是等级、牺牲与服从;法家则直接提刀下场,与统治者结盟,倡导严刑峻法、君权高于法和国家、剿灭异见和异己(焚书坑儒)、压制社会和商业,其唯一目的是君权专制永续、国强民弱永存。好坏优劣高下立现。

 

 

2) 一个权力没有分化的和绝对的国家形态

 

在上述的哲学观念和民族精神的熏陶和培育下,加上人的自私和趋利的本性,能长出什么样的花果呢 ?

 

在西方,自罗马共和国和帝国以来,最高权力一直有所分化,呈现出二元或三元结构。共和国就不说了,罗马帝国初期至少还有元老院的制衡,帝国中后期有基督教(公元313年君士坦丁大帝的“米兰敕令”和380年的狄奥多西一世的“撒洛尼卡敕令”而确立)的侵染。中世纪的欧洲政治治理更是形成了权力的三重结构 : 教权、王权和封建主的权力,群蛇相缠、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十二十三世纪开始的新型城市的兴起,自由市民阶层的诞生,资产阶级的面世,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等,客观上导致任何权力都没有极化和独断的可能,在其前后左右上下都有空隙、裂缝、漏洞或突破口。加上欧洲小国林立,互相斗霸,除了罗马帝国,基本上不可能一国独大,查理大帝(公元800年)和奥托一世(980年)建立的“神圣罗马帝国“ 被伏尔泰讽刺揶揄为 “既不神圣、也不罗马,更算不上帝国”。

 

中华帝国就缺少这些固有的二元或三元多元权力结构和势均力敌的邻国与之争雄等因素,经过数代的大统一和天下体系思想的灌输尤其是胜利者对异己异见的大清洗(焚书坑儒、罢黜百家、武后清洗、宋代党争、明代蓝玉案、清代文字狱等),当权者把持着国家呈现出一人、一家独大独吞独享的局面。古代中国的皇权国家就像一头巨大的蟒蛇,其它的动物要么被它赶走、要么被它吞噬。自古以来,国家的御用文人或国师们极力鼓吹国家是不能分裂的、权力是不能分割和分享的、为了整体利益只能牺牲局部利益、为了中央集权必须削掉地方的权力和自治(削藩)。正像人们头上只有一个天一样,地上只能有一个天之子即皇帝来引领一切;这才是儒家大力提倡“天人合一” 的本质所在。皇帝的权力囊括一切,“它管辖社会组织和宇宙组织,它是时间空间的主宰”,没有什么可以躲避它的制约和不受它的管辖(参见 [4] p.143); 东西南北中,皇权是灵魂是核心。在这种思想和体制下,分权治理不仅不可能,也是没有必要的,因为皇帝把所有的权力都霸占完了,无权可分了,剩下的只是皇帝凭自己的喜怒好恶把部分具体的事权分发或赏赐给亲信和大臣们。“这种权力毫无边界限制的政治治理体制必然要求人民做出牺牲,并自然滑向绝对专制独裁”(引自Mona Ozouf, De Révolution en République, les chemins de la France)。

 

经过如此设计和建构,中国的国家不是由人创造的,而是由天意赋予的;它没有西方意义上的政治属性,因为政治权力是需要有所竞争有所制衡的,而只有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性质;它不需要分权因为它本质上无权可分;它不需要被监督因为没有任何力量可以监督它,有的只是皇帝和大臣们立牌坊装门面的不痛不痒的“奏折”习俗。这是一个纯功能性和行政事务性的政府(参见 [25] p.188);它是一个”官僚化的封建集团(“féodalité bureaucratisée”)(参见 [4] p.188)。它也是一个等级森严的国家 : 在上级与下级、统一与分治、普遍与特殊、中央与地方等的关系上,无论对错,前者总是具有独断的和压倒性的优势和权威 (参见Jean-François Billeter, La civilisation Chinoise. Introduction :  l’univers chinois)。法王路易十四王朝的“绝对” 君主制,与东方大国的中央集权专制相比,真是塞纳河的秃头乌龟相比于太平洋的千年龟精,因为前者在国内还有若干贵族环视(Condé、Conti亲王 )、新教徒的反抗、巴黎议会的制衡、知识分子的揶揄(La Fontaine, La Bruyère, Saint-Simon 等),以及荷兰、英国、西班牙等宿敌们的挑逗和僭越。

 

 

Du Etat ancien 04

 

图片来源/Crédit Photo​:Internet/网络

 

 

3 ) 团体主义(Communautarisme)压倒个人主义和自由精神

 

儒家伦理倡导的仁义、孝悌、君臣和中庸等说教是中国集体主义或团体主义的根源和理论基础;这种理论试图用集体主义及其权威来为国家提供规范用以调节中国人个人之间、家庭(族)之内、社会之中甚至政治领域的各种关系和矛盾。

 

即使在亚洲其他国家的企业里面,集体意识不仅管控着内部关系,也影响着企业之间的复杂关系,例如日本和韩国的大型私有企业集团下面都有数十个甚至上百个小型的分包企业,它们之间利益捆绑、关系稳定、互相保护、俱荣俱损,这是因为共同体意识和集体主义甚至家族主义起了关键的纽带作用。  

 

在社会生活领域,受到儒家集体主义精神的熏陶和影响,基于个体自由的个人主义思想被排除在外、被扼杀于芽。在政治生活领域里,个人自由和标新立异更是绝无可能,甚至招来杀身之祸。所以,在传统的中国社会里,模仿总是大于创新、保守一直压抑改革,因为创新和改革是需要个人的自主和自由精神的。第一个把西语中Liberté 或Liberty翻译成中文“自由”一词的是 1822年来到中国的新教传教士Robert Morrisson。但是自此以后,“自由”一词在中国一直被贴上负面和贬义的标签 (参见 [25] p.185)。19世纪末时,留学日本的梁启超曾借用佛学的词语把西语“自由”一词翻译成包罗万象的“真如” (“ainsité”),这也说明中国人一直没有让“自由”摆脱某种决定论的含义,无法赋予它自然自发的和个人主义的原意(参见 [15] p.235-239)。所以,它也根本不可能与五四运动倡导的“德先生和赛先生”一并出现,虽然它是德赛二位先生父母或老师;直到1980年代的“反资产阶级自由化”和今日的抵制西方“自由和民主”等等,表明中国(传统)文化对个体独立和个人自由的排斥之深、之坚。二百年前黑格尔就武断地断言过,在中国人那里,“个人从伦理道德上说是不具备鲜明的和独立的个性和人格的”  (参见Hegel, La raison dans l’histoire, Éditions C. Bourgeois, 1979, p.284)。看看咱们目前遍布大江南北唯唯诺诺的张公公金公公胡公公和成千上万的鹦鹉学舌的布道师们,以及各级点头哈腰的官员们,黑格尔的描述并没有过时。

 

 

4) “外儒内法” — 国家治理的“精神分裂症”

 

许多国家的治理都存在表里不一、说一套做一套得毛病。但是像中国古代的国家治理那样明目张胆地“高举儒家大旗、暗行法家之道”的政治精神分裂情况还是少见的。作为王国和帝国,秦的统治虽然残酷,但是基本做到了表里如一,宣传的是商鞅和韩非子的法家思想,实际实施的也是他们的那一套,用的人基本上都是的法家的人,著名的如商鞅、李斯等,我是法家我怕谁 ? 但是到了汉代(公元前202至公元后220),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家治理方式以二个面孔出现,一个是明的,官方大力宣传和提倡的,即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儒家的“天人合一”、“以天为纲,以仁为文本,以君为体,以礼为用”的三纲五常的学说;它强调仁义、教化、礼仪与和谐,排斥法家的严刑酷法。但是另一方面,朝廷实际实行的仍然是法家的对社会严加监督和管控的那一套,例如,西汉国家在对富人和普通民众实施重税的情况下,号召人民邻里之间互相举报,并给举报者以重奖(参见 [16] p.72-73)。就这样,汉初才兴起并形成的“中产阶级”被毁于一旦。今后的王朝基本上是在秦朝和汉朝的治理框架之间游摆,比如,蒙元对人民的奴役,明代的东厂西厂,清代的文字狱,袁世凯的暗杀,1957年的反右,等等。这不是法家的手段又是什么 ? 这种表里不一的统治术或手段,被历史学家恰当地概括为“外儒内法” (参见 [17] )。为什么说它是国家政治治理方式的“精神分裂症”呢? 因为这些高调宣称以儒家学说柔性治国的儒生和皇帝们,他们实际运用的统治手法恰恰是与儒家截然对立的法家治术,而后者还绝不买前者的帐 (参见Joseph. R. Levenson, Confucian China and its modern fate: A trilogy)。

 

美国汉学家费正清完整准确地总结了这一奇特的统治和国家治理怪相,他说,“多个世纪之中,中华帝国专制的统治具有三个鲜明的特色 : 第一个是统治者总是把自身置于法律之上,只要自己高兴和觉得有必要,他便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为了保住自己的权力,他可以随意处决他的敌人。同时,儒家学士们大力宣扬君主应该以仁慈、文明、礼仪和得体的方式进行统治,这往往是试图掩盖君主们主要依靠恐怖和威胁的手段统治的事实。第二个特色是,中国一直缺乏一个明文的宪法程序限制君主的权力和行为。第三个特色是,无论是在王朝时期还是在政党共和时代,掌权者们只对王朝或政党表示效忠,而对人民的疾苦弃之不理。当权者总是吓唬人民说,如果你们使我们失去了对国家的控制,人民就会处于混乱和内战之中;这样他们就冠名堂皇地宣称自己是不可替代的,保持他们的权力不倒就成了他们唯一的和最终的目的,这个目的高于其他一切应该做出的努力和让步。我们由此可以总结道,在长达千年的中国历史中,没有一个政权的更迭不是血流成河;最终总是靠实力和刀枪,而不是靠孔老夫子教导的仁慈,来解决权力的终极归属问题” (参见 [2] p. Iii-v)。毛主席说的“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可能是对此最直接、最明白无误的表述了。

 

说到法律,还有一个显著的现象,中国古代除了有些行政性的法律法规之外,盛行的只有刑法了。谢和耐指出,“在西方,从古代以来,法律一直是社会和国家组织和治理的普遍工具,法律也一直深入运用到私法领域;而在中国,所谓的法律只是一大堆刑律的汇编,虽然它们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光靠它们,不足以实施依法治国的目标” (参见 [3] p. 41)。中国法律立法的目的也是目标,就是为了满足统治者维护其统治 、保持其特权的需要。邓小平本人曾经说过,“中国古代给我们留传下来的,更多的是封建专制的传统,极少有民主和法制的思想”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 人民出版社, p.332)。

 

法律不畅严重影响了中国经济尤其是私有经济的发展。无明法则无恒产,无恒产者无恒心,无恒心则无恒荣。中国历史上几乎所有的大富豪们,从商业上赚了大钱以后不敢再扩大经营规模和进行长期的投资和经营,而是大量购置土地和房地产,收取租金,极尽挥霍、过着纸醉金迷的生活;剩下的留给后代继续挥霍、且往往富不过三代。而西方的大富豪们许多能够固守家业,甚至做大做强,连续经营数个世纪,如罗斯查尔德家族(自18世纪),意大利马里内利铸钟厂(自1040年),法国的Château de Goulaine 酒庄(公元1000年)等等,更不用提后来的新教伦理(清教徒和加尔文宗的勤劳、节俭、积累以成就自己、感恩上帝)和资本主义的进取与扩展精神了。

 

 

5) 一个既强大又弱小的“国家”

 

这个标题看起来有些怪,明显是个悖论,但它确是个 (历史的) 事实(和现实)。如上多处所述,传统的中国国家是强大的,它无处无时不在、无所不能,它是天地间大写的“一”,它是至高无上的“全”。它超越一切社会和政治力量,消除一切可能威胁它的政治和思想上的异己;它垄断一切意识形态的宣教;它掌握全部军事组装和武装力量;它压制和窒息公民社会以及私有经济;它拼命榨取玩命收税,它挥霍无度、它豢养了一大批官僚和军队为它服务为它保驾;它是绝对的、独断的;它像一棵参天大树,不允许它身边再有任何大树和中树的存在,只允许有小树小草和韭菜冒芽给它提供营养和水分;它是天它是地它是宇宙、它是一切一切的中心的中心;如此等等 (参见 [18] p.73, 105等)。这样如此强大和强势的国家,自秦汉以来,一旦确立,除了被推翻,它就从来没有改变过,连想改变的念头都没有过。

 

但是同时,中国的“国家”又是一个弱小甚至可怜的国家。此话怎讲 ? 中国传统国家的弱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它对民众的保护不够,对社会公平公正的建立和维护不够; “国家之所以成立,首要任务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安全,其次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财产” (参见 [7] p.60)。令人震惊和不解的是,在二千年数十个王朝的专制统治中,只有二个非汉人统治的政权对因饥荒造成的民间疾苦有过正式的救助机制,一个是信仰佛教的北魏政权于公元488年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把饥荒救济列入国家预算(占总预算的11%),和满清政府“致力于通过饥荒救济和防洪等措施提升民众的生活” (参见 [18] p.157 , 269);第二,它对基础设施的投入远远不足,对地区性和国际性的市场和网络的建立、维护和保护远远不够(西域的远程贸易、东南亚及印太的海上贸易等);第三,它对经济秩序和运行机制的认识不足,对私有经济过度压制和敌意,更谈不上保护和鼓励,这样做明显使百姓受贫、使国家政体溺弱,19世纪开始面对列强时一筹莫展,甲午被打败、庚子被割地赔款,更是一目了然地暴露了其虚弱和无能;最后,也是最主要的,作为国家,一个全体人民的组织,一个全体中国人民的“生活场”、“娱乐场”或政治“竞技场”,这个“国家”的法人资格应该是独立的,在其之上既不应该有天,也不应该有帝有王有宗教有政党,后者都应该在它之下而且为它服务,最多也只能处于它的侧旁。现代政治学的基本共识已经明白无误地指出,国家绝对不等(混)同于一个家族、一个集团、一个政党、一个神、一个人( « 左专»早已经不经意地说到 “国君无以国为家”),不然,它就不是一个真正意义的国家,不是所有人的国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国家也不等(混)同于政府,政府可以被推翻、被更替、被轮流,但是国家是永远存在的,除非被外来人群毁灭(如玛雅、阿兹特克等)或自己的公民或其合法代表决定撤藩(如1707年苏格兰议会通过 «联合法案»同意并入英格兰等)。“国破山河在” 的诗句从政治学上说是不对的,应该是“朝破国家在”;“天下为公”也是不对的,应该是“国家为公” (大家记得上面提到过的,拉丁语“共和国” res publica的原意就是指 “公民的或人民的事务”组织);国家是“公器”这个说法是恰当的 (梁启超在« 新民说» 和« 论君权神授之说破»中说,“国家者,公器也,非一人之私”)。但是,在中国的历史上,国家从其诞生之日起就被一个人、一小撮人、一个家族、一个集团(后来的政党)所劫持、所绑架、所独占、所凌辱、所利用、所耗尽。

 

进入现代社会,在这种严格定义的关于国家性质或属性的意义上,一切与一个人、一个家族、一个集团、一个政党或宗教紧密捆绑在一起的国家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更不是“现代国家”;它们只能被称作“党-国” (Parti-État)、“国-党”(État-parti)、“苏丹国”(État-sultanat )、“哈里发国”  或“伊斯兰国” (État-califat) 、“金家国或王朝” (dynastie Kim),等等;在这些地方,国家的现代化还是一个“未完成时”甚至未启动时。我们在下面的一章将检视中国近、现代国家的转型和建设的困境与问题。

 

我们需要一个什么样国家呢 ? 法国诗人保尔·瓦莱里曾经俏皮地写道,“如果国家太强,它一定会碾碎我们的躯壳;如果国家太弱,我们早晚要跟着它一起衰落”。

 

 

二、中国近、现代四次国家转型尝试的失败及原因 (1898-1976)

 

 

与中国古代儒家法家们宣扬的完全不同,正如我们在文章开头引用布尔迪厄的话所说的那样,国家既不是先验(天)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人(再)造的,什么样的人就会(再)造出什么样的国家 。美国独立宣言的主要起草人托马斯·杰佛逊曾经断言,在国家建设和道路选择方面, “从长远来看,人民比任何单独的个人都更加有智慧”;当然,另外的一面也是存在的,即当权者尤其是独裁者可以利用民众的无知或信息不对称给民众洗脑、塑造民众的情绪和价值观(如纳粹和苏俄),卢梭当年早已指出了这种可能性,他说, “从长远来看,民众会变成政府竭力想把他们塑造的那个样子” (参见Rousseau, Article « économie politique », in Encyclopédie, 1735年)。所以,启蒙和多渠道获取信息十分重要,尤其是在某些当权者有意封闭和屏蔽信息和压制言论并人为制造茧房的地方。

 

近代中国,一些先行者和仁人志士们,在及其艰难的条件下,也试图努力尝试改造中国这个古老的、落后的和背负沉重传统包袱的以及主权还不完整的国家,他们之中许多人的努力值得称颂,他们的失败应该总结和避免再次发生。

 

笔者认为,我们上面第一章提到的关于“现代国家”的二个定义基本涵盖和明确了“现代国家”或“法治国家”的基本原理、要素、特征、机制和运行方式。作为学科规范和理论基础,它们对于我们下面对问题理解和展开讨论已经足够了。

 

 

中国近、现代政治思想关于“国家”的三大片面执念

 

自19世纪初开始到20世纪初这一个世纪里,面对中国政治上和国家治理上上千年的停滞不前和治乱循环,以及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同政治固化之间的极大矛盾等现象,加上中国人开始了解和认识外部世界等因素,不少有识之士开始了对中国国家和政治重新构建的思考,其中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了“现代国家” 的问题。他们之中最为著名有魏源 (1794-1857) 和梁启超(1873-1929)等人。魏源明白,对国家的改造必然会导致民众的政治意见的分歧和利益的冲突。梁启超认为,地方性群体的自治释放出来的解放力量或许可以解决中华帝国千年停滞不前的窘境。但是他们二人都不厌其烦地强调,改革或改良的过程中不能有党派利益或集团利益来影响公共利益或全体利益。 这样的信念和见解严重地影响了基于不同的政治主张和利益分野基础之上的现代意义的政党的诞生,而这一点恰恰是根据游戏规则公开公平竞争的现代民主国家和民主政治的基石,以及与之相匹配的宪法和法治的主要内容之一。

 

美国汉学家Philip A. Kuhn发现并总结出中国近、现代政治思想中的三大明显的和持续不断的特征 : (a) 坚持维护一个强大的国家,它可以使中华民族的科技、经济和军事变得强大;(b) 坚信公共利益即公器是不可分割的和分裂的; (c) 反对和抵制党派或政治团体自身的或其代表的利益和多元化的政治主张。概括起来就是“三个坚持”,即强国、一利、一党一声;也可以称为“一体化国家”形态 (参见 [11] p.159),它与普遍意义上的“现代国家”是迥然不同的,后者允许不同利益和不同主张的政党或政治团体在宪制的前提下公开公平地竞争、并最终达成妥协和平衡。但在儒家传统的家国不分、天下为公、利出一孔、君权天授、皇权至上的思想的侵泡和劫持下,如上的“三个坚持”束缚了几乎所有的中国近、现代思想家对国家和政权的思考,同时也陆续不断地被满清、袁世凯和北洋政府、国民党和其他党的所有政治野心家、蛊惑家和当政者发挥到极致和充分地利用。大家轻扫一眼看看一百多年来有无大的变化?Philip A. Kuhn 说,除了其他多重内部和外部原因,这三个信念或三个坚持极大地阻碍和抑制了中国人对现代国家本质的理解和对现代国家转型的努力与实践 (参见 [8] p.62-63)。甚至到了孙中山那里这些观念仍然根深蒂固,他1922年时说 : “ 法、美共和国皆为旧式的,今日惟俄国为新式的。吾人今日当造成一个最新式的共和国。新式者何 ? 即化国为家是也。人人当去其自私自利之心,同心协力,共同缔造。吾人今日由旧国家变为新国家,当铲除旧思想,发达新思想。新思想者何 ? 即公共心” (参见 [12] p.24)。然而,现代政治学认为,宪政政治的本质在于权力的分割与制衡、各种不同利益的协调与妥协;一个宪政纲领应该既承认社会利益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同时又努力寻求方法和手段将它们妥善解决。中国现代的政治设计和政治生活必须首先解决其自古以来悬而未解的根本矛盾,即民众广泛的政治参与同专制政府或政党之间的矛盾,各派政治竞争和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地方或群体利益与集权国家的强性要求之间的矛盾,如此等等 (参见 [12] p. 168-169)。

 

由于上述的三个坚持或隅于陈见的观念或理念的束缚,更由于利益和各种内外部因素的制约,中国近代以来的数(四)次向现代国家的转型都以失败而告终(为了节省篇幅,我们不做详细的展开讨论)。

 

第一次尝试 : “君主立宪制” 及夭折 (1898-1911)

 

秦汉以后,中国就是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官僚体制与社会、统制经济与市场、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之间积累了大量的矛盾和紧张关系;直到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这个国家体系还能勉强维持。但是从18世纪末期开始的几次经济大萧条(乾隆-嘉庆大萧条 : 1770-1820)、道光大萧条 :1830-1850等) 、二次鸦片战争、太平天国运动、尤其是1895年的中日甲午战争之中大清惨败于日本这个昔日的亚洲学生和蕞尔邦国,旧的国家和政治制度开受到怀疑,儒家伦理和国家学说开始遭到质疑和动摇,这标志着只注重于器物层面即技术与制造的“洋务运动”这条路是走不通的,制度层面和精神即意识形态层面的引进和改良也势在必行。因此,西方近代的或同时代的关于国家与权力来源及合法性等的政治理念开始(主要由日本)传入中国;当时最流行和被认为最适合中国国情的是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等是这一观念的主要倡导者和推动者。但是,为了稳妥和不引起大的抵触和不造成大的紊乱,康梁也只是通过  «公车上书 »提出了较为温和的“维新”计划,并于1898年4月23日开始协助光绪皇帝加以推进,其中最重要的二条是 : 第一,废除八股文,今后朝廷组织的考试都用政治经济的策论,就是说必须靠真才实学;第二,调整行政机构 : 康有为裁淘了许多无用的衙门和官职,如詹事府、通政司、光禄寺、鸿胪寺、太仆寺、大理寺,以及与总督同城的巡抚,还有不治河的河督、不运量的粮道、不管盐的盐道,同时取而代之地设立了一个农工商总局,类似于现在的经济部或商务部,以便推行国家的经济建设和行政效率。这些所谓的“新政“,在当时不仅是急需的,也是相当温和的,但还是受到了大多数官僚和卫道士们的强烈反对,因为这些新的措施将砸烂他们中许多人的饭碗、挡住了他们继续升官发财的道路,也让全国成千上万的秀才童生们好多年甚至数十年的努力前功尽弃。这些人污蔑康有为是洋奴汉奸,并不断上书慈禧,求“西太后保全,收回成命”;加之慈禧和光绪皇帝之间因为权力问题的不和,慈禧索性借机废除了光绪帝。由于关键时刻袁世凯不与维新派合作甚至告密,慈禧囚禁了光绪,自己亲自临朝训政。康有为出逃、六君子被杀,进行仅一百天的戊戌变法或百日维新运动就这样被团灭了(参见 [9] p.99-103)。

 

但是慈禧掌权后满清政府的日子并不好过,甚至更糟。义和团灭洋运动失败后,清政府于1901年被迫签订了真正意义上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

 

甲午战争和义和团运动之后,中国和东、西方列强们之间的矛盾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又加上了满汉之间的矛盾,许多汉人认为愚昧落后的满清政府是中国走向独立和现代化的绊脚石。这个时候梁启超的立宪思想继康有为之后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力。且形势比人强,1900年,即戊戌变法被绞杀后的第二年,仍然在逃避列强追逼的慈禧在西安下诏变法。这样,戊戌年(1898年)康有为辅助光绪要推行的所谓新政,在1901年之后的几年间都已一一实行了,而且还有不少超过的地方,例如,1905年废除了科举制、兴办现代性大学;在张謇和沈家本等人的协助下,清廷颁布了《商律草案》、《公司法》、《破产律草案》、《地方自治章程》、《大清刑律》、《大清民律草案》等 (参见 [19] p.541)。至于君主立宪制,慈禧这时也不那么极力反对了;1905年夏天,他派了载泽等五位大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法,表示要预备立宪。1906年朝廷下令改革了清政府原来的内阁、六部九卿制,但保留了军机处,新设十一个部,每个部的尚书为最高行政长官。1907年,清廷决定在北京设立资政院,作为中央的民意机构;在各省设立咨议局,作为地方的民意机关。1908年在清廷的催督下(真是太阳西出)全国二十一个省进行了咨议局的选举,共选出一千六百多名地方议员;虽然对选民的资格做出了拥有五千元资产的限制,这样大大降低了其普遍代表性,但是“这是中国第一次现代化的选举”,被选中的议员大部分是传统士大夫和受过西式教育的拥护“君主立宪”的进步人士,或称为“进步的保守分子”,因为他们赞同渐进的改革,以促使中国社会和国家政治的现代化,并要求给民众和地方一定的权力,但绝没有更换或推翻清廷的意图。他们曾三次向慈禧和朝廷请愿早日召开国会,但每次都被清廷拒绝;这导致他们大失所望,便开始对清廷离心离德,后来他们中的不少人加入了革命派或与后者合作,在促使帝制的奔溃中,他们起了重要的作用 (参见[10] p.2-34)。

 

1908年,清廷颁布了宪法大纲,以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明确了国民的一些基本权利,同时也对君权进行了一些限制,并规定了九年的预备立宪期。同年,慈禧老太也耗尽了她的生命。这时清廷已经失去了国内外尤其是汉人的信任,多数人认为清廷不过是假借预备立宪之名而行搁置立宪之实,也就是说清廷陷入了所谓的塔西佗陷阱。

 

清廷的阳奉阴违和一再拖延,加之1909年宣布年仅三岁的宣统继位并由他的父亲载沣做摄政王,以及清廷明显地压制汉人高层官僚(十一名尚书中汉人只占五名;载沣的第一条命令就是罢免既有能力又效忠清廷的袁世凯等),再加上国内外的其它复杂局势,1911年10月10日终于爆发了辛亥革命,一举推翻了愚昧腐败的清王朝,并从名义上结束了中国两千年的专制帝制 (参见[19] p.117-121)。

 

从1898年的戊戌变法到清廷于1906年颁布《预备立宪谕旨》,在内外交困的情况下,一些仁人志士们如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等为了救亡图存,加上清廷的小部分统治者为了换一种方式继续维持自己的权力,他们一起试图对已经病入膏肓的清王朝进行现代国家的改造,但是由于主要统治者如慈禧等的愚昧和贪权,这两次小的尝试都以失败而告终,清王朝也因此葬送了自己的性命。

 

尽管如此,由于立宪运动基本上是“自下而上”和“由外向里”推动的,并且在当时困难和复杂的环境下取得了一些开创性的成果如省咨议局的选举和逼迫清廷给予民众和地方一些合法的权力并对自己的权力设定了一些制约,我们还是赞同把它看做近代中国第一次现代国家建设的努力和尝试 (参见[20] p.152)。

 

这次尝试失败的主要教训是 : 以慈禧为首的清廷当权者们当断不断,坐失其改革国家的良好的也是最后的一次机会,不仅把自己送入了历史的垃圾堆,也把中国这艘大船扔进了大半个世纪的浊泥与污水之中。(这一点跟同时代的沙皇尼古拉二世的拒不改革其政体极为相似 : 近二十年时间里沙皇也是延缓和阻止政治改革而导致后来的1905年“血腥星期日”和1917年的十月革命 。参见Hélène Carrère d’Encausse, La Russie inachevée, Paris, Fayard, 2000, chapitre IX : Les chemins de la modernité)

 

 

第二次尝试 : 有限的“议会民主”与曲折(1912-1927)

 

1911年11月,武昌起义后的一个月时间,十三个宣布独立的省份选派代表,制定临时约法,并公举孙中山为临时总统,孙于1912年1月1日宣誓就任。中国这个古老的帝国,忽然变成了共和国。可以说,辛亥革命的唯一成就就是打倒了清廷 (参见[9] p.121),其他的要么没有大的变化,要么处于探索之中。1912年3月10日,孙被迫辞去总统职务让位于袁世凯。1912年12月份和1913年1月份,政府组织了全国性的议会选举,国民党得了多数票,但是由于其推举的总理候选人宋教仁被暗杀,实际权力最后又落到袁世凯的手中。期间政府设计、组织和选举了民国“首届国会”,它正式于1913年4月8日开幕运作,但后被袁世凯解散,1917年又重新召开。首届国会根据1912年8月1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组成了参议院和众议院。根据规定,参议院议员的名额采取定额,而众议院则以地方人民选举的议员构成,议员名额以各地方人口之多寡而定。在民国首届国会选举之时,中国已经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政党,并在选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众议院的596个议席中,国民党获得269个,占45.1%;共和、统一、民主三党为154个,占25.7%。在参议院的274个席位中,国民党获得123个,占44.9%,共和、统一、民主三党为69个,占25.2%。国民党成为首届国会中的第一大党,其它三个党后来合并为“进步党” (参见[11] p.12-13)。中国政治生活有史以来步入了选举和政党博弈时代,真不愧为是个翻天覆地的变化。

 

由于此前宋教仁的被暗杀及时局的复杂性以及袁世凯巨大的实际影响力和操控力,1913年10月至1915年12月,袁世凯仍然担任大总统。占议会多数的国民党和担任总统的袁世凯之间实际上形成了分权的格局,但是这一权力局面却没有在宪制上进行明确的规定和安排,因而双方或多方进入了无休止的空洞的党派之争,党派之争又主要表现在对人事利益的激烈争论,与完善宪制和理顺分权与制衡、分权与效率等关键议题渐行渐远。1915年12月12日,袁世凯冒天下之大不韪宣布自己为皇帝,但是仅八十三天之后由于袁的暴毙而结束了这场倒行逆施的闹剧。这充分说明了辛亥革命“无法落实它对中国民主化的承诺,只不过是对各种势力进行了与过去一样的重新划分;… 它不仅没有消灭专制,反而加强它”  (参见[21] p.118-121)。

 

袁世凯死后,首届国会得以恢复;后又经历了12天的张勋复辟及取消国会的闹剧(1917年),国会共和体制又得到了恢复;虽然由于军阀们的纷争导致国家内乱,但是民国首届国会在中国民主化进程和现代国家建设方面还是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1918年2月,政府公布了《修正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修正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修正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等法案。随后进行了第二届国会选举。各省据以办理具体的选举事宜。8月12日, “二届国会” 会议召开。关于选举权的资格,这次的标准比首届的还有提高,表现了明显的精英政治方向,比如财产纳税方面,凡参加参议员地方选举会的,必须得年纳税百元以上或不动产价值五万元以上;参加中央选举会的,直接纳税需有一千元以上,或有一百万元以上财产;等等。三大系统的候选人参加了选举, “安福系” (由遗老们和保守的当权者组成)、 “交通系”(以梁士饴为首的工商金融界组成的“旧交通系”和以曹汝霖为首的“新交通系”)和“研究系”(主要以梁启超为首的此前的立宪派分子组成也即知识分子系)。由于安福系控制着选举办法和规则的制定权(比如研究系主张的参议员按以前省议会间接选举办法产生的议案被否决、而安福系主张的由地方团体选举议员的办法被确认),安福系大获胜利,在117名参议员中,安福系占81人,交通系4人,研究系仅1人(其他31人);在155名众议员中,安福系占108人,交通系1人,研究系12人(其他34人),几乎形成一边倒的格局,致使常规性的政党竞争和对宪法及国家走向等重大问题的讨论无法正常展开和进行,议员们之间一味地权衡利益交易,国会的作用极大地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参见[11] p.27-35)。这是令人十分遗憾的。

 

从清末的资政院,到民国的二届双院,时代的进步者们做了大量的探索性工作,但最终都以失败而告终;这其中固然有许多其他原因,但有个根本的问题始终没有被明确下来、更没能得以解决,即权力的终极来源和合法性问题。召开民国首届国会的直接法律依据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确认了“主权在民”的原则,即现代国家的代议制“议会主权”的原则;但是《临时约法》对国会在国家政体中的地位及主要功能(如立法、制宪)并未有所表述,只是规定了国会的一些具体职能,而这些具体职能经常随着政治局势的变化而变化。没有确立国会在政体中的地位,实际上使得人民主权无所依托,成了空气。国会在那个时期的主要功能应该是承担制宪会议功能。而且,最为主要的,对于人民主权,由于设计者和决策者们把选举人门槛设定的过高,没有也不可能有人民的广泛参与,人民主权本身也就失去了意义;1909年的省咨议局选举,有选举权的人数只占全国总人数的0.42% (参见[10] p.14-15)。其他二次选举投票人数在总人数中的占比也在2-3.5%之间。

 

后来,孙中山在反思代议政治在中国政治运行中的挫败的基础上,提出了“全民政治”的主张,但他把国民大会当作行使直接民权的机关,也就是一个直接的民主结构,而非代议民主机构了,这在代议制议会民主和公民直接民主之间造成了(不必要的)混乱,因为它既非此也非彼。1920年8月,吴佩孚通电全国推出了《国民大会大纲》,提倡 “国民自决主义”,由 “国民公决” 制宪。1925年3月,“国民会议促成会” 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但后来的结果是,国民大会未能成功召开,国民大会的思潮也未能推动和实现中国迈向现代国家的转型。当时北洋政府仍然是形式上的合法政府,国民大会运动意在否认其合法性,这样就进入了一个僵局或死局,混乱不可避免, 全国上下出现了十几个大大小小的袁世凯。

 

加上期间的五四运动(1919)、中国共产党的成立(1921)、知识分子的左右分野、军阀的地方割据,国际方面,日本的二十一条、第一次世界大战、俄国的十月革命、国联的设立等等,中国的政治生态和版图已经发生了裂变式的变化,旧的制度回不去了,新的政治秩序的建立又很难形成共识,混乱和无序就成为必然。

 

在本世纪初的三十年里,旧秩序的坍塌,高层少数精英们的觉醒,自下而上的改革势力和地方利益的兴起,国内外各种情势的犬牙交错,使得中国的社会和政治经历了一个“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李鸿章语)。但是,与政治方面的混乱形成强烈反差的是,从经济方面看,1911至1927是中国资本主义的“黄金时代” : 1912至1920,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每年平均增长16.5% ; 同期中国民族资本年增长率为13.8%,高于外国资本的13.1% (参见[11] p.5)。二十世纪的前二十多年,中国政治经历了王朝的消亡和共和国(名义上的)的诞生,经历了君主立宪的失败和议会制的尝试未果。虽然它们都有许多大的瑕疵,但是与之前和此后相比,还是取得了较大的成就(1913和1918的二次议会选举,是中国大陆上有史以来唯二的较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举)和宝贵的经验(试错的经验),如果没有外力的影响(苏俄)和内部较大的非正常的压力与冲突(激进与保守,中央与地方包括军阀割据等),中国是有希望由此逐步进入现代国家行列的。然而,历史永远是不尽人意的;中国这个国家和人民永远是不幸的。后面出现的革命、征伐、混战、人民贫穷的加剧等乱象也恰恰是当时“中国政治现代化失败的反射或倒立影像” (参见[22] p.258-259)。这也恰恰说明中国无论何时何人何党都应该认真地、深入地、完整地走向现代化和普世价值,不应该裹足不前,也不能因噎废食,更不能半途而废 ;不然正如我们所看到的 : 后果真的很严重。

 

 

第三次尝试 : “三步走的宪政”承诺及落空(1927-1948)

 

目睹了君主立宪的失败,二次议会民主的名不副实,以及军阀的霸道和各自为政等现象,革命先行者孙中山把目光投向了北边的苏俄。1914年,他在为国民党制定党章的时候,把一党专政和服从党魁的精神大大地加强了。1918年,孙中山考察了苏共革命党的组织后发现其根本纲领竟然与他多年来所提倡的大同小异。孙中山早就称列宁是他的同志了。1923年夏,孙中山派蒋介石去苏联考察红军和共产党的组织;是年冬,苏俄派鲍罗廷来华做国民党的顾问,并协助创办了黄埔军校。1924年,国民党之父孙中山发表了《国民政府建国大纲》, 比较系统地提出三民主义思想,及实施这一目标的路径,确立了“三个阶段论 ” : 军政, 训政和宪政;但是他对每个阶段没有给出明确的日程表和具体的考核标准。为什么在军政即实现了中国统一以后不立即进入宪政阶段,而必须要经过训政阶段呢 ? 孙中山说道 : “由军政时期一蹴而至宪政时期,绝不予革命政府以训练人民之时期,又绝不予人民以养成自治能力之时间,于是第一流弊在旧污未由涤荡,新治未有进行 ; 第二流弊在粉饰旧污以为新治 ; 第三流弊在发扬旧民,压抑新治。更端言之,即第一,民治不能实现;第二,为假民治之名行专制之实;第三,则并民治之名而去矣。此所谓事有比至,理有固然也” (参见[9] p.114) ; 又说,“所谓训政者,即训练清明之遗民,而成为民国之主人翁,以行此直接民权也” (参见[12] p.55)。孙中山的“训政”考量主要是要提高民众的现代政治知识和智慧以及民众的自觉自主自立自治的能力,说白了就是对民众进行现代政治启蒙,出发点的确是好的,但是他没有给出具体的路径和时间表,而且他说的“逮乎事定,解兵权以受民权,天下晏如矣” (参见[12] p.54),也未免有些太真,自古以来手握军权的人哪个不是独裁者,哪个又是自动放弃兵权于政权的 ? 其弟子蒋介石即是很好的例子。孙更无法亲自带领他的同志们去实施其三步走的宪政方案,因为1925年三月,孙中山逝世了。

 

国民革命军总司令蒋介石通过二次北伐战争击败了吴佩孚、孙传芳和张作霖等军阀,实现了形式上的中国统一。其后他担任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民国政府主席,中国国民党总裁等职务,一致对国民党进行着实际的控制,通过国民党管控政府和国家事务,向下管控社会和人民,并由此确立和加强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党-国” (Parti-État) 或 “国-党” (État-Parti) 联体孪生、不分不离的国家体制。

 

蒋介石领导下的“党-国” 国家体制 ,基本上实现了在共和国名头下的党国一体的威权专政与统治,但还没有达到象当时的德国纳粹和苏俄那样的极权主义的程度;不知他有没有对极权主义的强烈渴望,只是当时的国际国内环境不允许他达到此目的。

 

一旦蒋介石和国民党稳固了政权,从1928-1930年开始,他们便大肆地开始实施一系列的收缩权力、国有垄断经济和金融、严格管控社会的措施和行动。在经济方面,国民党实施了大幅度的国有化,如1935年3月,国民政府突然宣布政府必须接管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并且使用以新关税做抵押而发行的公债独家购买这两家银行的增资股份,等于空手套白狼。增资前,国家在中国银行中的股份为20%,强行增资扩股后国家占到60%。交通银行的情况变化也一模一样。“1935年3月的银行事变给上海资本家的仅存力量以致命打击” (参见[13] p.143)。到1936年,通过中央政府直接控制的四大银行,加上其持有的省级银行,以及中央政府主管的六个附属银行,国家控制了银行总资产的72.8%, 而二年前这一比例仅为18.2%;由此可见国民党政府实施国有化和巧取豪夺手段的雷厉和残暴。在其他工商业方面,国民党及其大官僚们也大规模地实施了国有化、对市场的严格控制与对主要战略物资资源的垄断经营。1934年开始的经济大萧条及之后,政府一方面通过控制发放贷款和资金调节来迫使私营工商业就范,另一方面通过自己的“全国经济委员会”和已经国有化的中国银行、中央银行和由宋子文家族控制的投资控股公司“中国建设银公司”大肆收购、参股或新设立工商业和保险公司,如渤海化工公司、中国棉业公司、南洋兄弟烟草公司、川滇铁路特许公司、华南米业公司,等等。还有蒋介石亲自指挥和控制的“全国资源委员会”,1936 和1937二年间先后没收、收购或成立了湘潭煤矿公司、中央机械制造厂、萍乡煤矿局、安庆电厂、钨业管理处等20-30家能源、有色金属、制造业等方面的关键和战略行业的企业(其中部分由于1937年日本发动的侵华战争而没有实施) (以上均参见[13] p.154, 168-170, 185-186)。官僚们代表政府直接插手经济、金融、工商业与实业,自然从中捞取极大好处和肥块;由此,他们把传统长期以来形成的官僚资本主义发挥到了极致。官僚资本主义像蟒蛇一样,既侵吞国家财产,也反过来压制和排挤私人资本,包括曾经支持蒋介石上台的江浙财阀们。清末民初以来民间自发的和逐渐成长起来的中国私有资本主义之苗就这样被国民党及其贪腐的官僚们给踩在脚下、奄奄一息。

 

国民党对社会组织的控制方面下手更早,1929年时南京政府就下达命令,旧的商会停止运作,新的商会必须“服从当地国民党的指示和命令,并受当地行政机构管辖”。中央执行委员会、上海国民党党部、上海警备司令部、社会局、工商局都派代表参与对上海工商总会的改造。1930年6月,改造完毕,新的上海市商会成立,原商会代表不足三分之一,工商界失去了自晚清成立以来的自主性和独立性。1929年5月,成立于1919年的曾经领导过各种罢市运动的公共租界和法租界的各路商会总联合会也被取消了(参见[13] p.44-45)。国民党统治的严冬提前到来。

 

不少学者认为,国民党政府主要是一种依靠武力支撑的”为我“的自主政治力量。”它只给它的组织者服务,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成员的标准而行使统治权力“。它不考虑政府以外的任何阶级;这个政权”对政府以外的各种政治集团和机构,既不负任何义务,也不回答任何要求” (参见[13] p.208);如此等等,匪夷所思。

 

在国民党的治下,法治建设和现代国家的建立不仅没有进步,反而有明显的大倒退。蒋介石只记住了孙中山的“军政”一项,把“训政”晾在一旁,“宪政”更是被抛到九霄云外了。加上1937年以后中国进入抗日的战争特殊状态,不仅训政宪政没有进展,民生和经济也严重倒退;通货膨胀肆虐,民不聊生,哀鸿遍野;但这并不影响国民党的几大官僚家族们疯狂地攫取民脂民膏、大发战争横财,尤其是宋子文家族与孔祥熙家族;宋子文被当时的华尔街日报评价为20世纪40年代全球最富有的人,以及截止到那时为止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最富有的50人之一(参见 [23] p.101),仅他在一家投资公司(“中国建设银公司”)的股份就值1400亿元,他及其家族还控制着其他十几个大型公司。

 

在对外方面,国民党取得一定的成果。1928-1930年始,南京政府就向英美等国提出了废除其在中国享有的治外法权(extraterritoriality)的要求;1930-1933又与英美进行了多次谈判;抗日战争爆发后的1943年,双方通过签订新的条约,英美分别放弃了其在中国的治外法权。随后,加拿大、荷兰、比利时和法国等也全部废除了持续近一百年之久的治外法权。其他外交成就是加入了反法西斯联盟,这样使得中国于二战后在国际上获得了声誉,也收回了对台湾的主权,等等。这些也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建立民族-国家和现代国家的基本元素和必要条件。

 

在基础工业方面,虽然饱受战乱,国民党政府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为1949后的工业进一步发展奠定了相当的基础。

 

作者是否可以用一下四个字来概括国民党在大陆执政的二十年建立的“党-国国家体系”对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作为和不作为呢 : 外秀内腐 ?

 

 

第四次尝试 : “新民主主义”的承诺及变质(1949-1976)

 

从历史学家的角度看,中国国内外的一切因素和条件的演变和积累到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末期时,国民党的垮台和共产党的上台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

 

在获取政权以前,早在1940年,毛泽东发表了《新民主主义论》一文,他和共产党把他们进行的革命称为“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区别于旧民主主义革命即他们认为的资产阶级革命。这套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经过后来的发展与完善,逐渐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毛泽东和共产党试图在中国建立一个既不同于资本主义民主也不同于苏俄的人民民主即集权专制的国家和政权类型,即第三条道路。

 

1949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筹备委员会拟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即临时宪法,并由同期举行的第一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其核心内容基本援引了毛以前的“新民主主义”学说的主要内容,加上了一些新的提法和予以了细化。国家性质 : 新民主主义国家,人民当家做主、工人阶级领导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各民主阶级、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联合执政;它不同于苏维埃制,也不同于旧式的共和国。《共同纲领》决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领导国家事务,成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他主要行政机构如政务院、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军事委员会等。军队 : 全国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军队为人民服务、实行对军队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由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领导)。经济 : 四种经济并存(国有、合作、私营、个体农业和手工业)。如此等等。但是《共同纲领》第一章第一条提到要实施“人民民主专政”,这可是一个杀手锏式的概念和武器;以后的许多限制、压制、打击和专制等都可以从这里找到源头和依据。

 

1950年初,毛当时即宣称,我们的宪法比他们的(指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国家的宪法)要先进得多,比他们的要好得多。

 

此后,新民主主义和《共同纲领》的实际实施情况大致如下 :

 

经济方面。国家实施了对原国民党政府资产的接管和对原官僚资本和资产的没收工作、对商业领域的批发和主要零售渠道的集中控制和对私营工商业的改造工作 (1949-1956)(参见 [24] p.12,25)。与《共同纲领》承诺的四种经济制度共存大异其趣的是,六年之后,即到1955年底,所有的私有资本、私有资本家和工商业者,都被以“公私合营”的方式没收或收购,他们像恐龙一样突然从中华大地上消失了,总共114万私人业主和资本家,其中包括总资产只有410元人民币(按当时的汇率等值166.5美元)的几十万个小型个体工商户(参见 [24] p.92)。这在中国二千年的历史中是绝无仅有的。

 

国家计划委员会成立于1952年;之后,党和国家逐步建立和实施了计划经济体系,并一致严格实施到文革结束的1978-1979年。

 

社会控制方面 。1958年1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登记条例》,开始正式严格地实施了户口制, 它的目的是分离管理城乡人口,控制人口流动、就业和粮食、工资收入、退休养老等各项待遇。 国家直到今天对农民和农民工的歧视性措施仍未取消。

 

政治方面。国家于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正式的宪法,其与《共同纲领》大同小异;但是1954宪法突出了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其序言部分指出,“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党的领导和党高于一切在此已基本端倪明现。

 

法国汉学家谢和耐说,“新中国所有的制度和机制基本上是从苏联那里照搬和复制过来的”;“中国共产党是苏联苏维埃党的忠实的传声筒(这一点与国民党是一致的);新体制建立之初苏共的影响是极其深刻的” (参见 [19] p.568-569)。

 

毛于1957 发动了反右运动, 55万人被打为右派,其中大多数是知识分子和参加联合政府的民主党派人士;此后,新民主主义的联合政府基本名存实亡;再以后连“联合政府”的名称也不存在了,民主党派只存在于更加广泛的“统一战线”里面、而与执政的中央政府无缘。之后的大跃进、文革、上山下乡运动等等,使党和国家基本上没有了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代表宪法尊严的国家主席也被随意抓出来戴上高帽、五花大绑地批斗游行;有一次红卫兵要把他带出去批斗游行时,他从口袋里拿出了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说道,“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席,你们不能随便这样对待我” , 红袖章们根本不理会他这一套 (根据历史学家唐德刚的描述 : The wisdome and bravery of modern transformation in China, Taiwan, China Literature and History Press, 2020) [1];他后来在河南开封的监狱里得了重病但得不到治疗,匿名死亡。如此等等。对于建设法治国家和现代国家来说,这是最大的讽刺和悲哀。

 

文革开始时,中国的经济情况基本上是这样的 : 1956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占世界的比重为7.5%, 1966年下降到 6.6%; 1950年中国的人均GDP占世界平均水平的34%, 1966年下降到30%。文革结束时,1978年中国每个工人创造的GDP为632美元,相当于世界平均值的10%,和发展中国家平均值的34%。从1966 到 1976, 中国农民的人均收入每年增加了0.99元(但基本现金分配同期下降了17.2%);同期工人的工资收入下降了4.5% ,这些都没有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如果考虑到通货膨胀,1978年工人的实际工资与1957年相比下降了14,8%,等等(参见 [24] p. 36, 37 ; 389, 256, 269, 273 等)。

 

1978邓小平说 : “不改革就没有出路,旧的那一套经过几十年的实践证明是不成功的,过去我们搬用别国的模式,结果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在思想上导致僵化,妨碍了人民和基层积极性的发挥。中国社会从一九五八年到一九七八年二十年的时间,实际上处于停滞和徘徊的状态,国家的经济和人们的生活没有得到多大的发展和提高。这种情况不改革行吗 ?” (« 邓小平文选 » 第三卷, 人民出版社, 1994, p.237)。因此,可以肯定地说,在毛泽东的领导下,中国的“现代国家”转型和创建又一次(即第四次)以整体的失败而告终。

 

福柯认为,与二十世纪之前的独裁或专制政体相比,二十世纪的极权主义政治的出现和强大除了其他原因之外,现代政党尤其是列宁式的和法西斯或“国家社会主义”式的政党的出现、强行灌输、深入扎根和无死角的泛滥起了关键性的作用,比如纳粹主义和斯大林主义等(参见 [14] p.197)。奥威尔更是调侃道,“这样的集权主义思想是一个令人白日都做噩梦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领袖及其一小撮人的集团不仅控制现在与未来,也控制过去。如果领袖说某个历史事件没有发生过,那它就是从来没有发生过;如果他说二加二等于五,那它们相加就是等于五” (引自Simon Leys, Essais sur la Chine, p.341)。这是对集权主义最形象的描述。极权主义国家的治理模式就是一个政党、一个领袖、一个国家;党在国之上、领袖在党之上、它们都在人民和法律之上;党国控制思想、资本、人力和强力;一句话,“极权主义是对现代国家体系最直接、最公开和最系统的否认” (Boris Mirkine-Guetzévitch, 1937,引自Bernard Bruneteau, Le totalitarisme, Origine d’un concept, genèse d’un débat, 1930-1942, p.60) 。最典型的是1933至1945年的德国和1930年代至1950年代的苏联,等等。

 

与福山的“历史的终结”论截然不同,法国哲学家克劳德·勒弗尔(Claude Lefort)断言,民主与极权主义的对立和斗争并不会因为苏东共产主义的解体而消失;这个对立将在很长时间里持续下去 (参见Jean-Claude Monod, in « Esprit », « L’inquiétude démocratique : Claude Lefort au présent », No. 451, janvier-février 2019)。在数字化科技空前发展、人工智能及其控制运用如火如荼的时代,勒弗尔预言的情况正在变得更加复杂与莫测。乐观乎 ? 悲观乎 ?

 

中国最近四十年的改革开放,在实用主义的高强度的“新威权主义”的引领下经济和科技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现代国家与法制建设也取得了一些进步。“四项基本原则”一直在坚定不移地坚持着;2016年以来又确立了“四个自信”。在全国上下大张旗鼓地、全面发力进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和“法制中国”建设的同时,整体的和多维度的“现代国家”和“法治国家”的建设和转型已经完全具备了条件,应该刻不容缓地纳入议事日程并予以实施,以真正实现中国人民二百年来不断追求的自由、宪政民主和法治的国家与社会。

 

 

2025年11月18日于巴黎

 

 

[1] Selon l’historien américain originaire chinois Tang Degang (Tong Tekong, 唐德刚) : The wisdome and bravery of modern transformation in China, Taiwan, China Literature and History Press, 2020.

 

 

 

 

引用文献 :

 

 

[1] : Pierre Bourdieu, Sur L’État, Cours au Collège de France 1989-1992, Paris, Édition du seuil, 2012 ;

 

[2] : John King Fairbank, La grande révolution chinoise, 1800-1989, Trad. de l’anglais par Sylvie Dreyfus, Paris, Flammarion, Champs histoire, 1989 ;

 

[3] : Jacques Gernet, L’intelligence de la Chine, Le social et le mental, Éditions Gallimard, 1994 ;

 

[4] : Jacques Gernet, Chine et Christianisme, Action et Réaction, Paris, Gallimard, 1982;

 

[5] : Aristote, Politique, Trad. Tricot, Paris, Vrin, 1962 ;

 

[6] : Éric Werner, Mystique et politique, Éditions l’Âge d’Homme, Lausanne, 1979;

 

[7] : Will Durant, Histoire de la civilisation, 1 – Notre héritage oriental, Éditions Rencontre, 1966 ;

[8] : Philip A. Kuhn, Les origines de l’État chinois moderne, traduit et présenté par Pierre-Étienne Will, Éditions de L’EHSS, Paris, 1999 ;

 

[9] : 蒋廷黻著, 《近代中国史》, 北京, 民治与建设出版社, 2023年 ;

 

[10] : 张朋园著, 《立宪派与辛亥革命》, 上海三联出版社, 2013年 ;

 

[11] : 毕竟悦著, 社会视觉下的民初政治转型,1912-1928》,北京,华夏出版社, 2020 ;

 

[12] : 潘朝阳主编,《儒家道统与民主共和》, 台北,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出版中心, 2017年 ;

 

[13] : 帕克斯· M. 小科布尔著, 《上海资本家与民国政府,1927-1937》, 北京, 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2015年 ;

 

[14] : Michel Foucault, Naissance de la biopolitique, cours au Collège de France. 1978-1979, Paris, Seuil/Gallimard, 2004;

 

[15] : Joël Thoraval, Écrits sur la Chine, Paris, CNRS Éditions, 2021;

 

[16] : 余鑫炎著, 《简明中国商业史》,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21;

 

[17] : 瞿同祖著,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12;

 

[18] : Von Glahn, Richard, « 剑桥中国经济史 : 古代到19世纪 »,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8;

 

[19] : Jacques Gernet, Le monde chinois, 4e édition, Paris, Armand Colin, 2003;

 

[20] : Prasenjit Duara (杜赞奇)著, 《从民族国家拯救历史 : 民族主义话语与中国现代史研究》,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3年;

 

[21] : Marie-Claire Bergère, Lucian Bianco et Jürgen Domes, Histoire de la Chine au XXe siècle, Paris, Fayard, 1989, Vol 1 ;

 

[22] : Claude Aubert et Yves Chevrier, La société chinoise après Mao, Entre autorité et modernité, Paris, Fayard, 1986 ;

 

[23] : 吴晓波著, « 跌荡一百年, 中国企业, 1870 — 1977 », 下, 中信出版社, 北京 ;

 

[24] : 赵德馨, 中国近现代经济史, 1949-1991, 厦门大学出版社, 2017 ;

 

[25] : Léon Vandermeersch, Le nouveau monde sinisé, Paris, PUF, 1986。

 

 

 

以下为本站广告

 

 

PUB Consultation OK

 

 

 

 

本内容系 法兰西360 原创作品,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申请书面授权请联系:
[email protected]
或微信号:
PietonDeParis

留下评论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error: 此内容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