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法国工会(3)|法国工会的“代表性”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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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工会的“代表性(représentativité)”概念是指劳动者/受薪者(travailleurs/salariés)工会组织能够以劳动者/受薪者名义发言的能力。对这一能力的承认尤其可以使得相关工会组织具有资格与雇主或雇主代表谈判与签署适用于某一企业﹑某一行业部门当地或全国全体受薪者,或者所有行业部门全体受薪者的协议。

法国工会的“代表性”这一法律概念的渊源出自一项国际文件。关于创建国际劳工组织(Organisation internationale du Travail)的《凡尔赛条约》(Traité de Versailles)曾规定:成员国政府须承诺为全体大会(Conférence générale)指定得到“最具有代表性的职业组织赞同”的 “非政府”技术顾问和代表。

法国政府虽然于1921年1月31日就在一项关于重组“劳动高级理事会(Conseil supérieur du Travail)”的政令(décret)中引入了对不同工会组织依照其会员人数进行区别对待的规定,但到1936年6月才通过一部法律,规定只有最具代表性的工会组织(organisations syndicales les plus représentatives)才有资格签署“集体劳动协议(Conventions collectives)”;从那时起,工会的“代表性”概念得到确立并起到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然而,真正确立法国工会“代表性”概念的,是二次大战后的1946年12月23日法律;这部法律重申了曾被维希政府“法令(Décrets-lois)”质疑的1936年法律确立的原则,维持了“最有代表性的工会组织”参与谈判的垄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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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行战后各行业“集体劳动协议”的谈判与签署,1948年,法国政府总理(当时的名称叫“部长理事会主席[Président du Conseil des ministres])”和劳动部长签署政令,确定了当时“最具代表性”的四大工会名单,它们分别是:

1)劳动联合总会(Confédération Générale du Travail– CGT);

2)劳动联合总会–工人力量(Confédération Générale du Travail – force ouvrière – CGT FO);

3)法国基督教劳工联盟(Confédération Française des Travailleurs chrétiens – CFTC) ;

4)法国中层管理人员联盟(Confédération Française des Cadres -CGC);

1950年法国又通过立法,确定了工会“代表性”的5大标准;它们分别是:1)会员人数;2)独立性;3)会费; 4)工会的资历与经验;5)德国占领时期的爱国态度。

1950年确定的这5个“代表性”标准被列入法国的《劳动法典》(Code du Travail),直至2008年一直有效。

关于“有代表性”的全国工会名单,则由于1964年法国基督教劳工联盟(CFTC)分裂,法国政府曾于1966年3月31日对第一份名单作过重新确认;新名单保留了法国基督教劳工联盟(CFTC),新增加了法国劳动民主联盟(Confédération Française Démocratique du Travail – CFDT)。

因此,从二次大战后一直至2008年,当人们提到“有代表性工会”时,指的就是这五大法国工会;这一在劳资谈判以及和政府谈判中的“代表性”推定具有“不容置疑(irréfragable)”的性质,也无须提供任何证据:尽管法国社会经济状况和各工会会员人数等发生了很大演变,但却谁也无法从法律上对1948年由政府“钦定”的几大工会的“代表性”提出争议。

法国五大工会的“垄断”地位就这样一直延续了半个多世纪,直至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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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法国在萨柯齐(Nicolas Sarkozy)总统治下立法取消了工会“不容置疑的”代表性,确立了新的代表性标准。根据这部法律,法国工会组织的“代表性”须按照企业﹑行业和跨行业不同层次的7项累积性(cumulatif)标准进行衡量确定:

1)遵守共和价值;

2)独立性;

3)财务透明;

4)在涉及相关谈判的职业领域和地域至少有2年的存在历史;

5)主要以活动和经验为特征的影响力(influence);

6)会员人数与会费;

7)各级职业选举的支持率(audience):

–企业层次的代表性:只有在企业委员会(comité d’entreprise)或员工统一代表(délégation unique du personnel)选举第一轮投票中获得10%支持率的工会才能获得该工会在企业的代表性;

–行业部门(branche)的代表性:只有获得企业职业选举总计至少8%支持率,才能取得在该行业部门的代表性;

–全国跨行业部门(interprofessionnel)的代表性:一个工会只有在各类职业选举中总计得票至少8%,并在工业﹑建筑﹑商业和服务行业部门同时具有代表性的工会才能获得全国跨行业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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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2008年改革之后,法国工会的“代表性”不仅已不再是“不容置疑”,而且都已打破了以往的“终身制”或“50年一贯制”,而是必须每隔四年按照各工会在职业选举中的“支持率(audience)”衡量确认一次;代表性的底线是在全国性和跨行业层次获得8%支持,在企业层次获得10%支持率。

法国工会“代表性”的新规则自从2008年8月20日生效以来,已经于2013年、2017年和2022年分别作过三次“衡量”;按照2021年的衡量结果,法国目前符合7项标准﹑具有合法“代表性”的工会组织依次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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